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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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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號:1H02191205100000100627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為:CAFIE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國際經濟合作學術研究和業務活動的人員和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是從事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理論、政策研究和信息咨詢活動的社會團體,是聯系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和我國對外經濟合作迅速發展的形勢下,為更好地實施“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戰略,積極推動“一帶一路”建設走深走實,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開展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的理論、政策研究,進行學術、經驗交流和信息咨詢等活動,提高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管理水平,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和國際經濟合作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服務,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經濟合作事業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制定調查研究規劃,研究國際經濟合作理論與實踐以及發展趨勢;研究我國對外經濟合作的體制、戰略、政策、措施以及企業經營發展狀況;舉辦綜合性國際經濟合作學術會議和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總結、交流調查研究成果和改革開放經驗;
    (二)編輯發行內部信息刊物,宣傳我國對外經濟合作政策,發表優秀的調研成果和學術論文,傳送國內外國際經濟合作信息,傳播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知識,反映本會和會員單位的工作動態;加強與業務主管單位和會員之間的聯系;
    (三)與海內外有關社團和其他經濟組織建立業務聯系,開展考察、洽談、訪問活動,促進我國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撰、翻譯、出版有關會刊、教材和年鑒等書籍、資料;舉辦業務培訓班;開展與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的合作,培養復合型國際經濟合作人才;
    (五)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事項的信息咨詢業務;
    (六)加強組織建設和內部管理,打造學習型、知識型、研究型、服務型組織。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從事國際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加入本會意愿的。
    (三)從事國際經濟合作研究、教學、實務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影響、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有加入本會意愿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惠訂閱或無償取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協助本會舉辦有關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五)當入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及時向本會報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及時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規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六)推舉名譽會長;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國際經濟合作事業。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其他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其他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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